生前享有財產(chǎn)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民事活動稱之為繼承。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欠下債務,那么繼承人就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那么,繼承權可以放棄嗎,放棄繼承可以不用還債嗎?下文將一一為您解答這些問題。
一、繼承權可以放棄嗎
財產(chǎn)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chǎn);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chǎn)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以前, 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 放棄遺產(chǎn)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二、放棄繼承可以不用還債嗎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狈艞壚^承雖然是公民的一種民事權利。但這種權利,既受到法律的保護,又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逃避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而放棄繼承權,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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