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作出明確表示。那么,對于放棄繼承權,如何才算是作出明確表示,這個明確表示具體是指什么呢?而放棄繼承權后,遺產(chǎn)還能繼承嗎?下文將針對這些問題,為您一一介紹。
一、放棄繼承的形式有哪些
在實踐中有的合法繼承人愿意接受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有的則放棄繼承,但不管接受或者放棄都要有一定的形式。
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p>
1、明示的形式。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能用書面或口頭明確的意思表示,這叫明示。
2、默示的形式。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這叫默示。
我國《繼承法》第25條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責任。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接受、放棄繼承或遺贈必須享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公民進行,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進行,必須在法定期間內進行,且不得附條件和期限。
二、放棄繼承權后還能繼承遺產(chǎn)嗎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chǎn),亦可在遺產(chǎn)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xiàn)時,主張分割遺產(chǎn)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chǎn)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根據(jù)《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chǎn);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chǎn);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依《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guī)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以上就是關于放棄繼承的形式有哪些以及放棄繼承權后還能繼承遺產(chǎn)嗎問題的具體介紹了,希望能幫助到您。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放棄,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繼承權。除此之外,繼承人對繼承權放棄的意思表示,還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因此,繼承權放棄要謹慎,如果您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