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我73歲的父親被車撞傷,傷勢嚴重。在被送往醫(yī)院的路上,病危的父親當時就立下口頭遺囑說,如果自己有個三長兩短,就把他的全部財產留給我。當時有司機和其他兩個本村的人在場。后來經過搶救,父親康復出院了。但在上個月,父親因腦血栓搶救無效去世,去世時沒有留下任何遺言。最近,在清理父親的遺產時,我們兄妹三人發(fā)生了矛盾。我認為,應當按照父親的口頭遺囑辦理,將其全部財產留給自己。但是弟弟妹妹聲稱:“當時我們并沒有在場,誰知道爸爸究竟是怎么說的?遺產就應該平分!”還有人說病危立下的口頭遺囑康復后無效。我想問我父親的口頭遺囑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所以,無論張力的兄妹當時是否在場,因為張力的父親在康復后完全可以立書面遺囑,所以其口頭遺囑已經失效。
但實際上他并沒有立書面或錄音遺囑,所以現在兄妹三人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平分父親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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