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與王楠是再婚夫婦,王楠帶5歲兒子與姑姑1991年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單位先后分配房屋兩套,2010年王楠因病去世,去世后王楠兒子給姑姑出世了王男的有兩名見證人親筆簽名并有王男按手印的打印遺囑遺囑,內(nèi)容為“我去世后所有財產(chǎn)由我兒某某一人繼承,見證人某某及某某”。要求王楠名下所有房產(chǎn)、其他存款及撫恤金共計42萬元由其一人繼承。請問打印的遺囑能起到證明作用的,什么樣的遺囑是有效的?房產(chǎn)都是姑姑與王楠結婚后得到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怎樣繼承呢?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其次,繼承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應當先對夫妻個字的份額先進行分割,然后再按照遺囑或者法定順序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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