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殘疾輔助器具
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chuàng)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主要包括:
(一)肢殘者用的支輔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內臟拖帶、矯形器、矯形鞋、非機動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車、摩托車)、生活自助具、特殊衛(wèi)生用品;
(二)視力殘疾者使用的盲杖、導盲鏡、助視器、盲人閱讀器;
(三)語言、聽力殘疾者使用的語言訓練器、助聽器;
(四)智力殘疾者使用的行為訓練器、生活能力訓練用品。
侵害自然人健康權致使受害人身體殘疾的,而且殘疾程度較重,殘疾受害人可能需要上述殘疾輔助器具進行輔助,這種費用支出的損失同侵害行為具有相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填補損害的功能,對于受害人的這種損失應當進行賠償,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二、如何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采納了民政部門的意見,對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的確定,原則上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當然在“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的確定上,“普通適用”不是一項標準,而是人民法院在確定什么是“合理費用”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
如何理解“普通”呢?比如目前市場上的假肢有三種:上臂機械手、電動假肢與肌電假肢。其中上臂機械手是最簡單的一種,價格最低;電動假肢具有代償功能,有三個自由度,價格適中;肌電假肢是最好的一種,可以意念控制,有三個自由度,但是價格最為昂貴。對此的確定應當以電動假肢為標準,這既保護受害殘疾人的權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華型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