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1、催告抗辯權。催告抗辯權對保護保證人權利是十分有好處的,同時,它也能督促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地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也有利于鼓勵交易,減輕當事人以及法院的負擔,否則,如都由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后再由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追償,這無疑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其他成本,影響了交易的進一步發(fā)展,如形成訴訟,也是兩個訴訟,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2、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臺灣地區(qū)民法第742條第2項規(guī)定,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放棄這些權利,保證人仍可以行使。我國擔保法第20條作了相同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背蜂N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
4、基于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二、債權轉讓還需承擔保證責任嗎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