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因管理
法律規(guī)定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他人謀利益,而沒有法定約定義務的為他人管理事物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行為是管理人一種自發(fā)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即無因管理為為管理被管理人的食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法律應及時給予保護。
在無因管理的法律關系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所以無因管理可以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特征有:首先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其次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表示;最后就是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這是無因管理形成最重要的特征。
二、無因管理之債要具備什么條件
從主觀要件上要求管理人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意思,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簡單說就是管理意思。
客觀上,要求管理人有管理本人事務的行為,體現為本人謀取利益,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這樣不僅保證了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時不侵犯當事人的權利,而且也確定了管理人無因管理的明確界限。客觀要件之二就是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并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不僅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而且管理人和本人之間也沒有合同約定過此類業(yè)務,這就是無因管理的無因性之要求。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如下幾個:首先無因管理可以阻卻違法,有“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的原則,無因管理系干預他人事務,實屬對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侵害本應構成侵權行為,但是因其對社會以及他人財產可能增值,所以不構成違法。
其次,無因管理將使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管理人實現并沒有法律的義務,所以基于這種管理所合理支出的費用,本人必須承擔。
以上即是無因管理的一些問題,其實在生活中,常常有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可是一般不會有人去追究,但是在這里提醒你注意,假如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您就有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如果對方拒絕給付必要的費用,您可以去法院訴訟,具體的操作,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