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抵押是否有效
關于惡意抵押的效力問題,1994年最高院曾經(jīng)有過批復。批復內容是,債務人在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將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抵押無效。這個批復在實踐中,適用起來很難。
無法界定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按照經(jīng)濟學的理論,財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我用固定資產抵押,還有流動資產,怎么能說是全部財產呢?
假設界定了全部財產,為規(guī)避法律,債務人只抵押部分財產(假如有100塊錢的財產,只抵押99塊錢,那1塊錢不抵押,不能認定是用全部財產),則不能適用批復。
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該批復沒有明確。
二、惡意抵押怎么處理
后來,最高院又下了第二個復函,主要內容是,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無論是將全部財產,還是部分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損害其它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抵押無效。這個批復有一定操作性,但也不盡完善。
它直接否定了抵押效力,我們知道,根據(jù)無效法定的原則和理論,民事行為無效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情形。從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立法角度及有關規(guī)定看,對于無效合同的范圍逐漸縮小(將一部分依欺詐、脅迫等情形劃歸可撤銷或變更合同),而且認定無效須經(jīng)一定的訴訟或仲裁程序,該批復僅依此確認抵押無效不妥。
仍未明確舉證責任,應由誰主張抵押無效,依何種程序確認無效?!稉7ń忉尅返?9條對以上的批復做了補充和完善,該條規(guī)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边@一規(guī)定十分合理,有效地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首先是不輕易認定抵押無效。而是規(guī)定抵押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其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被法院撤銷后,抵押才無效。從而規(guī)范了確認抵押無效的程序。再一個,雖未明確由誰承擔舉證責任,但根據(jù)民法有關理論,舉證責任由申請撤銷的債權人來承擔。三是考慮到債權人包括普通債權人和特殊債權人(如抵押權人等),由于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將債權人擴大到抵押權人,就會從根本上動搖抵押權擔保制度。因而擔保法解釋將債權人限定在普通債權人。
以上就是惡意抵押是否有效以及惡意抵押怎么處理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沒有專門的法規(guī),這里大概分析一下子,一般惡意抵押是無效的,但是對于責任誰擔,不是很清楚,具體怎么處理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