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痹谶@里,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在時間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期間一般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符合條件的也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范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方式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離婚,均得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在離婚時,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的約定只對彼此有效,屬于內部的約定,對外并不能對抗債權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予以確認,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p>
在債務形成的主體、對象上,既包括以夫妻雙方達成合意以共同的名義所形成的債務,也包括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或者以另一方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名義從事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代理,來源于“家事代理權”的制度,即夫妻于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我國雖未有對家事代理權的正式法律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已有此判例。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1年第1輯)“丁錦梅訴顧村房地產公司與其夫以其名義簽訂的購房預定書未經其同意應無效并返還已交定金案”中,法院認為:凌宏以丁錦梅的名義與被告簽訂家庭購房預定書,該行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凌宏的行為乃是基于夫妻之間的家事代理權利而作出的,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仍歸于夫妻雙方。
夫妻對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均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原因,在于夫妻雙方都因該債務而得益或者是避免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或損失,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該債務負共同償還責任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