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區(qū)分借條和欠條的不同之處
1、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yè)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3、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后,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后,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欠條形成事實。
二、借條上可以寫別名嗎
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借條上的姓名要寫身份證上載明的姓名,建議不要寫別名。但是,現實中,經常會有別名或者筆誤等情況出現,這種情況發(fā)生源于無意或者疏忽。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對于別名或者筆誤負有舉證義務,因此,如果寫別名則會使得發(fā)生糾紛時,債權人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盡管如此,借條上寫別名,只要是債務人親筆所寫,一般法院會認定借條有效,并以此作為依據進行裁決。
綜上所述,如并非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借條上不要寫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