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債子還有法律依據嗎
“父債子還”從根本上說維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給繼承人加上了極其沉重的負擔,對繼承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從根本上鏟除了“父債子還”的陳規(guī)陋習存在的社會經濟根源。
《繼承法》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了自愿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更是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因為自愿繼承原則的實行就使繼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決定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超過了財產,繼承人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
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這就是《繼承法》實行的“限定繼承”。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抵償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繼續(xù)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愿。
由此可見,“父債子還”在今天已成為錯誤的觀念,已完全不能再適用?,F在任何人都不能再據此要求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的價值之外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二、民間借貸糾紛怎樣處理
1、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計息。
2、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3、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4、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5、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