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行使求償權的條件
依我國《擔保法》第32條規(guī)定,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的法定事由是: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因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將請求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因債務人已被產,其破產財產己分配完畢,保證人無法實現(xiàn)求償權。所以,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而債權人又未申報破產債權時,法律特許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以其承擔的保證債務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2、求償權的事前行使只限于保證人受債務人委托而為保證的情況。未受保證人委托而為保證人的,不享有求償權的事前行使的權利。
二、保證責任的期限有多久
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時間。《擔保法》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zhí)行后,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xiàn)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于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在此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后才提出該要求,則保證人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