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能起訴債務人嗎
1、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jīng)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系,故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
2、基于追償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
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并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chǎn)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應當賦予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3、在實務中應當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如果保證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保證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在具體處理時,如查明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的,應判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債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消滅,則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也消滅,此時保證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保證人的訴訟請求,以終結訴訟。
二、保證人如何承擔債務保證責任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guī)定處理:
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應當與債權人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確定保證人對主債務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雖未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的,視為書面保證合同成立。公民間的口頭保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的,也視為保證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在保證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間負連帶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按份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