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的責任有哪些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第23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稉7ā返?5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6個月。
二、保證人的責任可以免除嗎
保證責任的免除,是指對已經存在的保證責任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現(xiàn)象。根據(jù)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保證責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在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責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該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8、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時,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