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惡意逃債股東是否有責任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即是說,如果公司人格被濫用,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對該公司的債務或者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其要件為:一是具有構成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公司人格濫用是指控制股東利用股東以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和公司以全部資產獨立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縱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約義務或其他債務;利用公司人格規(guī)避法律義務,使公司成為股東控制的傀儡,成了股東逃避債務、規(guī)避風險的工具;
二是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與損害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公司惡意逃債該怎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通過實施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定,公司出現(xiàn)解散事由的,應自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雖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對于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未經(jīng)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這些規(guī)定對《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開了法人面紗,使得個人以后再想通過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來逃避法定義務變得困難重重。值得注意的是,“連帶責任”和“相應賠償責任”的含義是不同的,應注意區(qū)分,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和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等情形,都需要舉證,債權人最好在起訴前調查清楚,如果發(fā)現(xiàn)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相應行為的,應在起訴時列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請求,否則,可能會造成二次訴訟,浪費時間精力和成本。
另外,《解釋》規(guī)定如果公司未經(jīng)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些規(guī)定,都很好的堵住了股東利用公司進行惡意逃債的行為,為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撐開了一把有力的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