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處理民間借貸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不具備上述條件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出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5、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6、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lián)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后,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經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xié)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二、民間借貸要注意哪些事項
1、利息約定不明確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fā)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貸雙方雖約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護。有些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即使對方同意,該部分也不受法律保護,意定不能違反法定。
2、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guī)范
按照規(guī)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農村,許多人習慣稱呼別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圖一時的方便,在字條上書寫的經常是別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fā)生糾紛訴至法庭時,若對方否認或以此提出抗辯理由時,舉證責任則會轉移。
3、收據不明確
出具的收據只寫了還款金額,但并沒有注明此為本金還是利息,這直接關系到期時最終的還款總額,容易引發(fā)爭議。
4、催款不及時
在農村民間借貸中,由于催款不及時而使借款的收回產生風險的現(xiàn)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間借貸糾紛中,自約定的還款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也不在少數。按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約定還款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兩年后起訴的,依法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