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實現(xiàn)方式有哪些
1、折價。折價是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確定留置財產的價格,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以抵銷其所擔保的債權。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必須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否則就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法。
2、拍賣。拍賣是指依照拍賣法規(guī)定的拍賣程序,于特定場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拍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都比較高,但費用較高。
3、變賣。變賣是指以一般的買賣形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由于拍賣的費用較高,有的雙方當事人不愿意負擔這一費用,因此采取費用較為低廉的變賣方式。
二、留置權人行使權力的條件
1、債權人已為通知。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對寬限期未作約定的,在留置權產生之后,留置權人應當將已經留置其動產和債務履行寬限期通知債務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已經對寬限期作出約定,且該約定符合《擔保法》第87條規(guī)定的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后,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對留置物實行變價。
2、債權人持續(xù)占有留置物。留置權成立后,債權人失去對留置物的持續(xù)占有的,留置權將有可能歸于消滅。因此,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以持續(xù)占有留置物為必要。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后,僅得對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倘若債務人處置了留置物,如將留置物轉讓或者贈與給第三人,債權人不得對該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更不得要求第三人返還留置物。
3、寬限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只有寬限期屆滿債務人,債權人才有權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如果寬限期尚未屆滿,留置權人只能持續(xù)占有留置物,而不能對留置物實行變價。
4、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限制留置權行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