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應收賬款質押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用于質押的權利品種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代表的也是一種債權。這些債權與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的區(qū)別在于,這些債權由于有一定的書面憑證作為記載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經(jīng)具備了物化的性質。而普通應收賬款債權由于不具備類似的權利憑證作為表征,在權利的公示、權利的期限及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確定性,從而在作為質押的標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關于“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之規(guī)定,給普通應收賬款債權質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間。從國外的立法來看,應收賬款作為一種普通債權來設定質押,也得到許多國家如德國、瑞士等的立法承認。
二、應收賬款質押有哪些風險
1、債權的合法性風險。根據(jù)規(guī)定,只有合法的債權轉讓才能得到保護;如果基礎合同存在我國《合同法》第52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等情形,則債權不具有合法性,將會損害質押權人的利益。
2、債權的真實性風險。用作質押的應收賬款是通過合同來體現(xiàn)的,但由于在質押擔保過程中,基礎合同的付款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并沒有參與其中,這就容易產(chǎn)生偽造合同的可能。這種偽造包括基礎合同出質人(可能是債權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個人偽造,也包括出質人和債務人共同偽造。其結果就是產(chǎn)生一個并不真實的債權。
3、債權的唯一性風險。即出質人在質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應收賬款多次質押,能將基礎合同和應收賬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當事人、合同內(nèi)容、合同編號、應收賬款的支付安排等。在這些要素中,合同的價格、數(shù)量、金額、編號等,是容易編造的。如果出質人故意騙取質權人資金,是可以通過編造等手段將應收賬款多次質押的,這勢必影響質押的安全
4、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債權的可轉讓性是應收賬款質押的前提條件,如果質押的債權是不可轉讓的,將無法實現(xiàn)債權的有效索償。
5、債權的權利瑕疵風險。對質押的債權,應是能夠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權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權利。但由于質押人的原因,質押債權可能存在如下權利瑕疵:
(1)多重轉讓風險。質押人有時因故意、疏忽或對法律和合同的誤解,將已被質押的債權實質上進行了多重轉讓,使質押權人對該債權的優(yōu)先受償權受到阻礙或干擾。
(2)多重處置風險。如果在債權質押生效之前質押人已經(jīng)將應收賬款質押給第三人,將會發(fā)生兩個質押權人的權利沖突風險。
(3)所有權被保留風險。向質押人供貨的前手供貨人,為確保收到賬款,常常在銷售合同中保留對質押人出售貨物所得賬款的所有權。這種保留所有權的條款為多數(shù)國家法律所承認,但對質押權人則是一種風險。
(4)貨物被留置風險。在托運人沒有付清運費時,承運人有權留置承運的貨物;付款債務人沒有收到貨物,大多也不會支付貨款。這時,質押權人能否完全實現(xiàn)債權存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