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qū)分借條與欠條
在民間借款和交易中,借款方或欠款方經(jīng)常會向對方出具借條或者欠條。究竟什么情況下應出具借條,什么情況下應出具欠條,借條與欠條有什么區(qū)別。
借條與欠條的相同之處是均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憑證,都表明一方應向另一方履行金錢債務。不同之處是,借條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憑證,證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的事實。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jīng)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是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或服務,乙方未支付款項而向甲方出具的證明應付款項的憑據(jù),表明自欠條出具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向別人借錢應出具借條,接受別人的商品或服務未付款時應出具欠條。
二、出具借條后怎么確定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xù)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對于借條或欠條上注明了還款日期的,其訴訟時效的起點好確定,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還款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對于借條上未注明了還款日期的,其訴訟時效的起點的確定現(xiàn)也已比較明確。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nèi)不主張權利,則就喪失了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