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xiàn)二者不一致時,應如何確定呢?
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么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梢姾贤男械厥窃诔鼋璺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nèi)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接受貨幣的債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
起訴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義務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履行歸 還借款的義務,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負有給付貨幣的義務,此時,接收貨幣在出借方即貸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陳述的法律規(guī)定,由出借方(貸款方)即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借款合同簽訂后,出借人(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批復規(guī)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zhí)行(可理解為執(zhí)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二、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jù):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借款合同、借款協(xié)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證據(jù):收條或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jù):提供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shù)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