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的利息如何確定
民間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如果民間借貸合同為有償合同,則其利息和利率的確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2、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年7月2日)。
4、民間借貸合同對制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為無息借款。
5、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民間借貸有哪些注意事項
1、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guī)范。按照規(guī)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農村,許多人習慣稱呼別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圖一時的方便,在字條上書寫的經常是別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fā)生糾紛訴至法庭時,若對方否認或以此提出抗辯理由時,舉證責任則會轉移。
2、利息約定不明確。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fā)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貸雙方雖約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護。有些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即使對方同意,該部分也不受法律保護,意定不能違反法定。
3、收據不明確。出具的收據只寫了還款金額,但并沒有注明此為本金還是利息,這直接關系到期時最終的還款總額,容易引發(fā)爭議。
4、催款不及時。在農村民間借貸中,由于催款不及時而使借款的收回產生風險的現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間借貸糾紛中,自約定的還款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也不在少數。按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約定還款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兩年后起訴的,依法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