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權申報的范圍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以下幾點要求: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y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債權人;此時若執(zhí)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xù)存續(xù),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zhí)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供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二、破產債權應如何申報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shù)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lián)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shù)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