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約定個人借款利息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xiàn)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并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糾紛較多,表現(xiàn)形式也是多種多樣。例如:
(一)當事人僅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當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貸款人一般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訴訟后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書面約定借款但沒有約定利息的,一般情況下法官都認定不支付利息。即便有證據使法官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也難以證明利息約定的高低。
(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這種情況下,法院對于搞過銀行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四倍以內的利息以及私人借款協(xié)議本身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利息應注意什么
根據合同法借款合同一章的法律規(guī)定,第196條和第207條,對利息和逾期利息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利息和逾期利息都是可以約定的,而且是可以同時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于,二者的性質不同。利息是借款活動所產生出來的孳息、收益,產生于借款期間。而逾期利息則產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貸款人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情形,所以它是一種罰則,從性質上講,是一種違約金的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除了承擔繼續(xù)履行的責任外,還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根據這一規(guī)定,對于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請求當然可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