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保證責任人如何分攤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shù)牟糠?,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nèi)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边B帶共同保證人之間的關(guān)系是平等的,本應被平等地對待;都有義務對主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這個規(guī)定的后果是,其中一個連帶共同保證人承擔責任之后,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索,使較有清償能力的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處于不利的地位,而將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置于補充責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對其他保證人提起訴訟。
二、連帶保證債務的時效多長
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制度的規(guī)定。應當肯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分為如下幾類:一是普通時效期間;二是特別時效期間;三是最長時效期間;四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時效期間。這幾類訴訟時效期間,除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外,其余幾類訴訟時效期間均存在著中斷的問題。既然《擔保法司法解釋》把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界定為訴訟時效,那么它就當然存在著中斷的問題。
在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quán)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一般保證人才不會因保證期間的屆滿而免除保證責任。在債權(quán)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情況下,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這是否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中斷?如果在一般保證責任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就會產(chǎn)生對債權(quán)人明顯不公的后果。因為債權(quán)人在經(jīng)過訴訟或者仲裁程序后,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可能已經(jīng)完成,保證人可能已經(jīng)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