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要怎么寫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稱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shù)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的方式
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
4、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二、簽訂保證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經常在實踐中可能會疏忽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的防范,對于保證合同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多加注意:
1、審查保證人的履約情況
(1)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jù)《擔保法》第七條規(guī)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边@里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一般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獨資企業(yè)、合伙組織;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合伙型聯(lián)營企業(yè);各國有商業(yè)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等。
注意以下機構不得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①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合格證人;
③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
(2)保證人的保證能力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這是履行保證義務的必備條件。無相應的經濟賠償能力,即無保證能力。
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對保證人的保證能力進行審查:
①審查保證人的資產情況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財產小于被保證的范圍。
②審查保證財產的來源,確保該財產是保證人的合法財產。
③審查保證人對其提供的保證財產是否有獨立的處分權限,以降低債權實現(xiàn)的風險。
2、明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
(1)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對保證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上未寫明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那么即認定為連帶保證責任。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風險大小不一。
同時保證合同中需要明確保證人所提供的保證財產的數(shù)額、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這些數(shù)據(jù)必須具體明確,符合法律規(guī)定。
(2)保證人的權利
保證合同中可以寫明保證人基于主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利,以防止債務人惡意躲債,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明確債務轉讓必須通知保證人,減低未知風險。
3、保證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我國《擔保法》也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當事人僅有訂立保證合同的意思表示,沒有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的,不能認定當事人之間設立了保證法律關系。保證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①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簽訂一份保證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寫明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限,并由保證人簽字蓋章;
③保證人在主合同保證欄內表明擔保意思,并簽字蓋章;
④保證人向債權人遞交保證書。
4、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由保證合同當事人約定或是依據(jù)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人在簽寫保證期限時應當謹慎。
綜上,是關于“保證合同要怎么寫”以及“簽訂保證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的相關材料。通過上述材料我們知道,保證合同的核心是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證人是否具備保證能力至關重要,對此,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必須謹慎審核。比如:對否應該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其他事項并明確各自該承擔的保證責任大小。所以當您面臨簽訂保證合同的問題時,最好能夠咨詢債權債務方面的專家律師,寫下對您更有利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