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的注意事項
(一)借貸雙方名字書寫不規(guī)范
按照規(guī)定,本人姓名應以身份證、戶口簿上登記的名字為準,但在農村,許多人習慣稱呼別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圖一時的方便,在字條上書寫的經常是別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別字來替代。當發(fā)生糾紛訴至法庭時,若對方否認或以此提出抗辯理由時,舉證責任則會轉移。
(二)利息約定不明確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fā)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貸雙方雖約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護。有些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即使對方同意,該部分也不受法律保護,意定不能違反法定。
(三)收據(jù)不明確
出具的收據(jù)只寫了還款金額,但并沒有注明此為本金還是利息,這直接關系到期時最終的還款總額,容易引發(fā)爭議。
(四)催款不及時
在農村民間借貸中,由于催款不及時而使借款的收回產生風險的現(xiàn)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間借貸糾紛中,自約定的還款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也不在少數(shù)。按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約定還款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兩年后起訴的,依法喪失勝訴權。
二、怎樣避免民間借貸糾紛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
借款時不僅要看對方的經濟收入,還要看對方的為人、信譽,如果對方有過“賴帳”的劣跡,就要堅決拒絕,切莫因為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也不要為了追求較高的利息而借款,不然借款難追回,最終受害的還是自己。
(二)借款用途要正當,借款關系要合法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手法律保護。”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還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
(三)訂立書面協(xié)議,注意保管憑據(jù)
借款時,不要礙于面子,只考慮人情、關系等因素,一定要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或讓借款人寫借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