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防止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財產保全制度,旨在防止債務人惡意轉移、隱匿、毀損其所有財產,保證將來生效裁判能夠順利執(zhí)行。因此,債權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依法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然而,民事訴訟實踐中,存在部分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的現象,嚴重干擾了民事訴訟活動,造成一定的負面社會影響。對此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并要切實加以解決。
二、濫用財產保全權利的危害
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然會增加法院財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加大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更趨激烈,且債權人自以為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對債務人讓步,給法院調解工作加大了難度,不利于糾紛的有效化解。
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數額通常遠遠小于查封標的,致使債務人對法院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一般會影響到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huán)境下,一些債務企業(yè)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yè)利益受到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