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遇到期不還錢怎么辦
2012年5月9日,王某與劉某簽訂《借款合同》,劉某向王某借款借款30萬元,期限為一年,利率按月息2%計算,如不能按期還款,以到期未償還金額按月息2%承擔違約責任。2013年5月1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劉某不能如期還款,王某多次與對方協(xié)商還款事宜,均無結果,無奈之下,王某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王某認為,《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的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院的支持。
民間借貸中利息與違約金能否并用
民間借貸紛紛案件的實踐中,即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利息的情況出現(xiàn)較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 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合計不能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
本案中,違約金及利息之和為年息48%,遠遠超過了同類銀行利率的四倍,因此,王某最高可主張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基于降低訴訟成本的考慮,本律師勸說當事人放棄對超過四倍部分的利率請求權。
同理,若在其他民間借貸關系中,雙方約定的利率及違約金計算之和沒有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可以在訴訟中以約定標準主張還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