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并未做出規(guī)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tài)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如美國合同法規(guī)定,轉讓合同權利的通知,既可采取書面形式也可采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確規(guī)定某些合同債權的轉移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fā)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2、通知送達的方式
(1)不宜采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
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zhí)證明,但回執(zhí)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jīng)收到過發(fā)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2)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ǎn)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guī)定第6條第1款規(guī)定:“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fā)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痹撘?guī)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項應急措施,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guī)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chǎn)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chǎn)的有關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3)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
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zhí)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jīng)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4)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xié)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jù),債務人據(jù)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二、債權轉讓通知有什么效力
在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問題上,明確采取了讓與通知原則。
債權人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并可以此作為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反之,一旦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也不構成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債務人仍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
債權轉讓一旦通知債務人,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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