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為清償債務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的清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诉M行,這就是債務的代為清償制度。鑒于債務人親自清償往往是債權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代為清償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時才被允許:
1、依照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果債務屬于專屬型的,則不允許進行代為清償。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即使有約定,也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沒有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或者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者代為清償違反其他強制性規(guī)定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fā)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對于這一點,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償人的錯誤,誤以為是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未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范圍內,才構成代為清償。
二、代為清償債務需要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債務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將脫離債務關系,其地位由新債務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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