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約定個人借款的利息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私人借款的利息總體上體現為意思自治原則,即利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約定。只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法律是允許的,并予以保護。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利息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另外,國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四倍。
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根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來約定利息,私人借款利息的計算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沒有約定視為無息借款。
雖然按照公平原則,應當保護出借人對借款的收益權。但是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既然借貸雙方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那么這種個人借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雖然不利于保護出借人的權益,但是更強調了公平的原則?;谶@一點,建議出借人在簽借條、借據等借款合同時一定要把利息明確約定其中。
(二)不能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
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復利。合同法雖然沒有對復利問題應否保護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但從其確認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則、規(guī)則看,是不承認復利的。因此,對于該法實施后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仍應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處理,對復利不予確認和保護。
(三)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滿不能歸還借款,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違約責任的形式,我國《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合同約定有違約金的,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個人借款的利息應該怎么約定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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