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條件下債權才能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xié)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shù)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shù)之債。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4、必須有轉讓通知。
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80條的規(guī)定,《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從審判實踐看,如果嚴格限定債權轉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為轉讓人,那么轉讓人與受讓人就債權轉讓合意達成后,轉讓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時,受讓人有可能錯失行使債權的時機,進而遭受損失。從訴訟角度來看,如果雙方的債權債務事實客觀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為了減少訴累,節(jié)約司法資源,即使通知的行為存在瑕疵,也應當認定該轉讓行為有效,這樣更有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不發(fā)生效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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