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借款人借錢不還
2014年,被告楊某因營運需要,向原告詹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督钘l》內(nèi)容載明:因營運需要資金向詹某借出人民幣壹拾萬元正,半年到期還清人民幣壹拾萬陸千元正,壹分利息。原告依約向被告出借款項,但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如約支付借款本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終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款項,被告之夫江某作為被告楊某的配偶,負有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義務。故請求法院判決楊某、江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爭議焦點:婚內(nèi)借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此案中,對于被告楊某的還債義務是沒有任何疑問和異義的,當其配偶汪某認為自己不是借款人,所以沒有還款義務,自己不應該成為被告,不需要向原告詹某還錢。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2014年,被告楊某因營運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被告楊某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明確半年到期還清人民幣壹拾萬陸仟元正,壹分利息。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之規(guī)定,原告向被告楊某主張借款本金,被告楊某應當及時償還原告本金100000元人民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敝?guī)定,被告江某作為被告楊某的配偶,理應償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未能舉證證明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明知該款系個人借貸,則即使《借條》上借款人僅為一人簽字,債權人亦可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