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當得利需具備什么條件
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一方受利益同時使他方受損失的事實。不當得利是我們社會生活中的一種不合理、不公平的現(xiàn)象。法律規(guī)定,不當得利引發(fā)債的關系成立,法律確認不當得利之債的目的,是為了使這種不正常的關系恢復到正常的狀態(tài),從而維護社會公正合理的財產關系,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不當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不當得利才能成立:
(一)一方受利益。
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
(二)他方受損失。
這里所謂的損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使財產利益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
(三)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這種因果關系具體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二者之間有變動的關聯(lián)性。
(四)沒有合法依據。
這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不是直接根據法律或者根據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也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該得利即為不正當的。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不當得利具備以下法律特征:
(一)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二)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三)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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