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車禍過世
李某兒子在2014年的一場車禍中不幸亡故,為此李某夫婦一直沉靜在兒子過世的陰影中,李某的妻子更是越來越郁郁寡歡。而不久后,李某夫婦遇到了更加不幸的事情,那就是兒子的債權人賈某找到李某老兩口,要求李某夫婦替兒子還債,并拿出了兒子寫的借條,上面所寫李某兒子借賈某30000元,三個月后歸還,現(xiàn)在借條已到期。賈某認為該項債務應該由李某夫婦代替其兒子償還。
父母是否該為離世子女清償債務
根據(jù)《繼承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見,父母是子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以子女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為子女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李某兒子的債務是其個人債務,其已經成年,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欠下的債務應由其個人償還,與其父母無關,即應該單獨為其行為承擔責任,不可能把父母的房子賣了還兒子所欠的債。所以這個債務與李某夫婦并沒有關系,李某夫婦也無義務代其償還。
據(jù)此,如李某兒子去世后留有遺產,且你們也繼承了該遺產,就應當首先在該遺產限額內償還賈某債務,超過遺產限額部分,法律不作強制要求,屬道德義務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