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退伙后對債務有無責任
《貫徹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合伙經營期間發(fā)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付連帶責任?!睋?jù)此,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無論其退出合伙時是否按約定分擔或者合理分擔合伙債務,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付連帶責任。
要注意的是,該法條“未按約定分擔”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內部約定的債務比例分擔,“為合理分擔”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出資比例等據(jù)以合理確定合伙人兼權利義務關系的標準分擔,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它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內部關系,這種內部關系對外沒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因此除非合伙人與債權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合伙人退貨后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付連帶責任。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伙人都附有以個人財產對合伙企業(yè)的全部債務進行清償?shù)呢熑?。即合伙人根?jù)債權人的請求,不僅要以個人財產對其責任份額負責清償,而且還要為其他合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作部分或全部清償。
可見,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
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有條件的,即當合伙企業(yè)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由各合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退伙人要對債務負責嗎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而不是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的責任范圍不僅以其出資額或其在合伙企業(yè)財產中的份額為限,而是要以其個人財產償付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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