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3萬元15年沒要回
1999年,陳某向朱某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條,一直拒不還款,在2014年底被朱某訴至法院。陳某辯稱此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 一審、二審法院認為,雙方未約定還款時間,出借人可以隨時主張返還,為此判決借款人償還本金及利息。
1999年出具欠條,2014年訴至法院,間隔15年之久,貌似超過訴訟時效。其實,訴訟時效的起算,因是否約定還款時間而不同。如果對還款時間有約定的,訴訟時效自約定到期日起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依法無法確定的,則出借人可以隨時主張返還,故訴訟時效自主張的還款之日起算。
借條的訴訟時效怎么算
對于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有以下幾種:
1、雙方在借條中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期限屆滿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返還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的,自返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雙方在借條中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但未約定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的,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借款期限或者約定借款期限不明確,也未約定返還借款的期限,如果貸款人為借款人確定了返還借款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準備時間),而借款人在貸款人確定的返還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的,自貸款人確定的返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4、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借款期限或者約定借款期限不明確,也未約定返還借款的期限,貸款人亦未確定返還借款期限,而且借款人也未明確拒絕的,如果借款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準備時間屆滿仍未履行的,自法律規(guī)定的準備時間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5、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借款期限或者約定借款期限不明確,也未約定返還借款的期限,而且貸款人在催款時未確定返還借款期限,如果借款人在貸款人催款時明確拒絕履行的,自借款人明確拒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