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雇工在建房過程中墜樓身亡
2013年2月24日,當事人李某受雇于被告鄒某、梅某夫婦建房;雙方口頭約定工價為150元/天(包吃午餐)。在建房過程中,因被告鄒某、梅某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致使李某在施工過程中,建房的搭架桁條斷裂,李某從高達12米的三樓上墜落受傷,被告及村民即送當?shù)匦l(wèi)生院搶救,但李某在轉(zhuǎn)送縣人民醫(yī)院途中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事件發(fā)生后,被告鄒某、梅某除向李某的家屬預支3。7萬元處理后事外,其他損失未作賠償。李某的家屬多次到被告家鬧事,被告梅某蘭也在沖突中被原告毆打受傷。李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請求被告鄒某、梅某夫婦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19.7萬元。
法院判決:雇主應對雇工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案經(jīng)法庭開庭審理后,確定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8.13萬元。法庭認為,被告鄒某、梅某夫婦雇請李某明建房,并約定工價為150元/天,李某接受雇請并到被告家從事建房的勞務活動,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guān)系。被告鄒某華、梅某蘭在建房過程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雇工李某明在施工過程中因搭架桁條斷裂,從高達12米的三樓墜落,在轉(zhuǎn)送縣醫(yī)院途中因傷勢過重不治身亡,雇主鄒某、梅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后,法庭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鄒某、梅某賠償144347元(被告已賠償3.7萬元已沖減)給原告。
律師說法:雇傭關(guān)系中如何認定侵權(quán)賠償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薄W罡呷嗣穹ㄔ骸蛾P(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因被告鄒某、梅某在建房過程中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致使雇員李某在施工過程中因建房的搭架桁條斷裂從高達12米的三樓上墜落受傷致死;被告鄒某、梅某行為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shù)姆韶熑?。所以,法庭判決被告鄒某、梅某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