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小偷兌換欠條
肖某從劉某處購買貨物,欠下10萬元貨款并向劉某出具了兩個月內(nèi)付清余款的欠條。一個月后,肖某接到陌生人電話,該人聲稱想和他做筆“生意”。原來對方是個小偷,剛盜取了肖某寫給劉某的欠條。小偷按欠條上肖某留下的電話號碼打來,稱只要肖某愿意給其1萬元,他就將欠條交給肖某。肖某想如果能拿到欠條,劉某便沒有證據(jù)向其索債。于是,肖某同意小偷的條件便與小偷“成交”。不料5天后東窗事發(fā)。
幫小偷兌換欠條有效嗎
從主觀要件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明知”不一定是“確知”,只要行為人認識到這些財物可能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即可。肖某明知該欠條是小偷盜竊所得仍與其交易,其主觀上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從客體要件看,犯罪所得贓款、贓物既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標,也是證實犯罪的主要證據(jù)。及時查獲犯罪所得是證實犯罪,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肖某以1萬元從小偷那里購買欠條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司法機關對刑事犯罪的追究,也助長了小偷的不法行為。
從客觀方面看,肖某購買欠條行為屬于收購贓物行為。“收購”是指為自己或者為他人購買贓物。肖某在小偷盜竊之時沒有參與盜竊,只是在小偷盜竊后,兩人才達成購買交易,屬于事后共謀,不符合盜竊共犯的條件,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表現(xiàn)。
綜上,在本案中,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肖某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