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拖欠債務
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間,國內出口企業(yè)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國買家S公司出口金屬管件,同時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國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險。A公司與S公司歷史合作記錄良好,但S公司從 2007年3月開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貨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應收賬款損失50萬美元向中國信保提出索賠申請,并委托中國信保介入追償。
遇到債款被惡意拖欠怎么辦
本案涉及貿易主體不符、《競業(yè)禁止協議》法律效力的認定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等多重糾紛,案情較為復雜。美國買家S公司利用A公司法律知識欠缺、英語水平有限和內部管理不力等漏洞拖欠貨款。A公司負責人由于對買家過于信任而任人擺布,最后面臨貨款無法收回甚至工廠都將不保的困境。因此,中國出口商應充分認識到,出口貿易風險無處、無時不在,必須保持高度的警覺性。
本案中,美國買家S公司通過A公司的前員工B,掌握了A公司的許多內部情況。其中,A公司法人主體曾發(fā)生變更和存在圖紙管理不嚴現象等信息,極有可能是由B透露給S公司,從而使S公司掌握了主動權。
此外,本案中S公司要求A公司與其簽署《競業(yè)禁止協議》,說明S公司具有很強的法律意識。所謂“競業(yè)禁止”,是指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yè)務。作為競業(yè)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yè)必須對員工的競業(yè)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
我國出口企業(yè)應當引以為戒,尤其是對可以接觸到商業(yè)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核心員工,更不能吝惜微薄的補償金而省略了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和《競業(yè)禁止協議》。俗話說:“鐵打的硬盤流水的兵”。在人才的流動過程中,有時流出的不單單是員工,還有可能是商業(yè)信息和商業(yè)利益。而后者的流動,有時對企業(yè)而言是傷筋動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