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債權人留置
被告某事飛躍公司牡丹汽車自2013年5月始在原告四通修配廠多次修理,欠修理費4000元。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被告一無款為由延遲提車,車輛在原告處停放8 個月。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汽車修理費以及8個月的車輛保管費共計8000元。被告承認拖欠修理費,但不同意支付保管費。其理由是:被告曾去提車,但原告以為支付修理費為由拒絕被告提車。原告為被告保管修好的車輛并非基于被告的意思表示,多支付費用與被告無關。
車主要不要支付留置車輛的保管費
原告為被告修理車輛,在完成工作后,被告支付修理費是理所應當?shù)?,本案中被告以無款為由拒絕支付修車費是違約行為。原告在被告違約不支付修車費的情況下,留置所修車輛并無過錯。承攬人如盡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了留置物,承攬人依法有權請求留置物所有人支付因留置物的保管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最后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車修理費和保管費,共計8000元。
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彼^留置物保管費用,是指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期間,斟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留置物保管費用,也屬于留置擔保的債權范圍之一。因為留置物保管費用是由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留置權人為保管留置物所必然產(chǎn)生的費用,當然要由債務人承擔。本案原告在留置被告汽車過程中,依法履行了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和善良保管義務,所以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相應的留置物保管費用,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是應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