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幫友要債被打
陽某欠曾某7000元錢。一日,曾某碰到陽某,叫陽某還錢,陽某覺得曾某當眾叫他還錢,讓他很沒面子,就和曾某及曾某朋友(羅某)發(fā)生推搡、毆打。經群眾勸說,雙方停手。曾某和羅某離開后,又碰到陽某和陽某的朋友溫某、陽某鮮等人,曾某和羅某被陽某及陽某的朋友溫某、陽某鮮毆打。羅某被打懷恨在心,欲報復陽某等人,于是伙同徐某叫了一輛面包車,并準備好刀和棍后糾集了十余人駕車在清流城關尋找陽某等人,把坐在車里的陽某鮮打傷。經法醫(yī)鑒定,陽某鮮的傷情為輕傷三級。最終,被告人羅某被清流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要債被打能否實施報復行為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本案,一個欠債與要債的過程卻引出了悲劇。歸根結底,是本案中的當事人沒有明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陽某作為欠錢者,還錢是義務,不應該為了面子而大打出手。羅某作為被打者,為維護自己權利本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而不是為了報復而糾集人員火拼,最終權利沒有討回,還觸犯了法律。在此建議大家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借錢、還錢要用白紙黑字寫明,如果確實發(fā)生了糾紛,可根據(jù)相關的證據(jù)尋求法律幫助。暴力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導致火上澆油的悲劇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