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公司未付轉讓款
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一份,約定原告將其持有的嘉興市某某廣告?zhèn)髅接邢薰?0%的股權計43萬元出資額以43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被告同意按此金額購買上述股權;被告同意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nèi)以人民幣現(xiàn)金形式向原告支付股權轉讓金等內(nèi)容。合同簽訂后,雙方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但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nèi)支付股權轉讓金,原告訴至法院。
在審理中,被告答辯稱原、被告經(jīng)案外人張某某介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權轉讓事宜也由張某某操作。簽訂協(xié)議的時候沒有說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43萬元轉讓金。股權轉讓后,張某某以嘉興市某某廣告?zhèn)髅接邢薰久x出具43萬元欠條給原告,載明所有財產(chǎn)、股權轉讓金共43萬元由嘉興市某某廣告?zhèn)髅接邢薰局Ц?。原、被告之間雖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請。
法院審理后,因被告證據(jù)不足,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入股公司未付轉讓款應如何賠償
原、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約履行義務。被告抗辯稱《股權轉讓協(xié)議》只是用于工商變更登記的形式,無需支付股權轉讓金,無證據(jù)佐證,且原告不予認可,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約支付股權轉讓金,顯屬理欠,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權轉讓金43萬元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簽訂的合同,應嚴格得到履行?,F(xiàn)實中,可能有些當事人為了工商登記、變更等需要而簽訂合同,但對方往往會利用該合同主張權利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因此,簽訂合同要謹慎,不然可能會偷雞不成蝕把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