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他人寫下欠條
邵某,本地人,多年從事個體建筑承包。2011年底,邵某城建了臨平東塢村的農(nóng)居點建設項目,讓吳某給他運送砂石料。至2012年底,工程結(jié)束,邵某共拖欠吳某運輸費32700元。此后,吳某多次催討,但邵某總是以工程款尚未結(jié)算為由,拖延不付。有一段時間,邵某甚至故意躲開吳某,讓吳某十分惱火。于是在2013年6月16日,吳某將邵某帶到自己家中,寫好欠條后讓邵某在上面簽名。欠條的大致內(nèi)容是:“2011年底至2012年底,邵某共欠吳某石料運輸款32700元,邵某承諾在6個月內(nèi)付清,如到期不付,同意支付雙倍款項。”邵某看到“雙倍支付”的字眼,不肯簽字。但是,吳某態(tài)度一橫,“不簽字就別想回家!雙倍支付只是給你增加點壓力,免得你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弄得沒完沒了!”
可6個月,7個月……1年過去了,邵某還是分文未付。吳某忍無可忍,拿著欠條,于2014年7月23日向余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邵某按欠條約定,支付雙倍運輸款,即65400元。
事后能否起訴要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吳某提供的欠條,對其中邵某欠吳某運輸款32700元的事實,雙方意見一致,應予認定。對其中到期不付雙倍支付的內(nèi)容,系邵某受吳某脅迫情形下所簽,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該約定無效。遂作出以下判決:
1、邵某支付吳某運輸款327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900元。
2、駁回吳某要求邵某雙倍支付運輸款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