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萬元拒絕歸還
原來在2013年10月,小元(化名)向小江(化名)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因小元未能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致小江將小元及小元的妻子、母親、父親訴至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小元一家四口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相應利息。小元一人借錢不還,奈何全家成了被告?
能否將債務人全家告上法庭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小元與妻子于2010年登記結(jié)婚。借條上有小元的母親作為擔保人簽字,約定擔保人自愿對借款人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擔保期限直至貸款本金、利息全部還清為止。原告認為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小元與妻子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小元的母親是借款的擔保人,應該對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而小元母親的擔保行為發(fā)生在小元父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以小元父親也成了被告。
2014年8月6日,迎江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小元向小江借款并出具借據(jù)一份,雙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因該借款系小元與妻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小元的妻子應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小元的母親在借條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名,合法有效,故原告有權要求小元母親對尚欠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小元父親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沒有合法依據(jù),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提供擔保,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