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欠下共同債務
40歲剛出頭的沈麗萍與丈夫趙雨民已于前年11月離婚,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趙雨民應支付雙方婚姻期間共同債務分割后應承擔的份額,但趙雨民至今分文未付。沈麗萍無奈上訴法院。
沈麗萍認為,根據離婚協(xié)議約定,女兒沈晨怡由媽媽沈麗萍撫養(yǎng),爸爸趙雨民承擔相應的撫養(yǎng)費;建行貸款109000元及其他欠款合計149000元由雙方各半承擔,因建行貸款由沈麗萍歸還,故趙雨民應于2012年12月25日支付14500元,2013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2014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三套歸女兒沈晨怡所有,其中聯(lián)建房由趙雨民居住,商品房由沈麗萍居住,但雙方對上述房屋無處分權。
趙雨民辯稱,在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三套房屋雖約定了贈予女兒,但至今未辦理過戶、轉移占有手續(xù),根據離婚協(xié)議的約定,聯(lián)建房應當由趙雨民居住使用,但是其中的部分房屋被前妻沈麗萍擅自出租給他人,侵害了他的權益。所以對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應當重新確認,請求法庭駁回訴訟請求。
離婚后還需不需要承擔
桐鄉(xiāng)法院經審理認為,沈麗萍與趙雨民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第三條對債務的分擔約定明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趙雨民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逾期不付,應賠償對方相應損失。趙雨民認為其居住的部分房屋被沈麗萍擅自出租給他人,租金收益應抵消其欠債務,法院不予支持,因為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三套房屋贈予女兒沈晨怡,以沈晨怡為出租方與他人簽訂租賃協(xié)議并無不當,沈麗萍收取租金后以女兒名義存入銀行及投資已足以證明她未將該款用于自身。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如下:趙雨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沈麗萍人民幣34500元,延期利息2508.97元,二項合計37008.97元;于2014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沈麗萍人民幣20000元。本案受理費1225元減半收取612.50元,由趙雨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