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將房屋賣了
高某欲購婚房,挑選了幾套后,最后看中了一套熟人介紹的房屋,此套房屋價格低、位置好、有升值空間。但有一點讓高某很糾結,熟人告訴他,房主王某比較可憐,丈夫出去打工后一直就沒有回來,留下王某和女兒相依為命,現在女兒要上初中,而且成績很好,王某不得不把和丈夫一起買在城區(qū)的房子給賣了,供女兒讀書。對高某來說這事兒是好事,既能幫助王某,又能買到物美價廉的房子。但房屋產權證同時寫下了王某和其丈夫的名字。這對高某的買賣行為是否有影響呢?王某也困惑了,她想知道夫妻一方擅自賣房,作為買房人的買賣行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將房屋出售是否合法
本案中,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雖然有償,但高某也已經從熟人口中了解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權情況,無法構成善意。所以,買賣行為有效必須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而王某的丈夫已經失蹤多年,若要符合條件可以由王某通過向有關機關申請其丈夫死亡,或起訴離婚并申請分割財產的兩種方式達成。
《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根據法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構成擅自賣房,效力需綜合判斷,如果在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購房人與賣房夫妻也不熟悉,即善意購買,在合理價款交易的條件下,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不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如果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判斷該買賣行為有效一般要以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