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引是非
當下,玩微信已成為一種習慣,通過微信建立聯(lián)系,聊聊天敘敘舊本是好事,可誰知微信紅包竟然惹出了一場是非。因為小王在群里總是搶紅包,但從來沒發(fā)過,小李看不過去就說了她幾句。面對振振有詞的小王,小李在群里罵了小王,并將小王年輕時的事抖了出來,口水戰(zhàn)從網(wǎng)絡發(fā)展到現(xiàn)實,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雙方互不相讓。
小王認為小李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損害了自己的名譽,讓她在同學面前抬不起頭。而小李則認為自己說的話不算罵人,都是一些大家常說的口頭禪,不算侮辱。而自己說的事兒并不是編造,也不屬于隱私,這些事情大多數(shù)同學當時就都知道了。
名譽侵權怎處理?
根據(jù)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等相相關法律條文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并對名譽損害的行為有具體的規(guī)定,對于小李是否侵犯了小王的名譽權,不能由小王單方面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一般情況下,下面幾種情況認定為名譽侵權:
一,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
侮辱行為的構成要件須具備:
1)侵權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的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于他人名譽、人格的話,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
2)客觀上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
3)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
4)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是針對特定的人實施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
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須具備以下條件:
1)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2)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損的行為,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
3)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侵權人拒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法院可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nèi)容和有關情況公之于眾,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并可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可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