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結合所致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10時,王紅云駕駛津nk0680號“夏利”牌轎車,沿果園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辰區(qū)果園東路與旭日里小區(qū)交口處向西右轉旭日里小區(qū)時未保證安全,其車右側后部掛碰由北向南行駛張玉珍騎行的人力三輪車前部,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張玉珍受傷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隊引河橋大隊2012年5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紅云負事故全部責任,張玉珍不負事故責任?!堄裾湓诒敬问鹿手惺軅?,2012年5月18日在天津市北辰醫(yī)院急診,并于同日至2012年5月29日在該醫(yī)院住院11天,入院診斷記載:其在事故發(fā)生前就存在多種疾病, 張玉珍的死亡結果是交通事故致傷和其自身病變共同作用的結果。
侵權人應承擔大部分醫(yī)療費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第一,張玉珍的死亡結果是否完全為交通事故所導致;第二,原告的損失是否應由侵權人全額賠償;關于爭議焦點一,本院認為,張玉珍的死亡結果是交通事故致傷和其自身病變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jù)張玉珍的住院病案記載可確認其在事故發(fā)生前就存在多種疾病,且司法鑒定意見書已在分析中作出了明確的意見,所以張玉珍的死亡后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結合而造成,且交通事故因素所占比例較小。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的大部分損失應由侵權人承擔。張玉珍在事故發(fā)生前,雖患有多種疾病,但在事故發(fā)生前其可以騎三輪車獨自出行,表明此病情并不影響其正常生活,更不會因此引發(fā)住院、護理等情況出現(xiàn)。張玉珍自事故發(fā)生日至死亡23天內連續(xù)3次住院治療,完全系交通事故所引發(fā),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應由侵權方承擔,而不應考慮事故損傷參與度。對于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非直接性財產損失,應考慮事故參與度予以賠償:因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今后預期收入減少的一種補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對其近親屬精神上的一種慰藉,而本案中張玉珍的死亡結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結合而造成,如不考慮事故參與度,由侵權人全額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失公平,故在計算上述兩項費用時應乘以20%的事故損傷參與度。
以上是關于“當事人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結合所致,醫(yī)療費侵權人應否承擔?當事人應否分擔?”等問題的回答。實踐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發(fā)的法律糾紛多種多樣,不同情況下處理的方式也各有差異,如果你還不清楚的話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幫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