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成為代位權的標的,代位權標的的限制是:
(1)非財產性權利。
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例如,監(jiān)督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婚生子女的否認權等。這些權利的行使雖然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影響,然而此等權利的行使與否全憑權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2)主要為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
例如,繼承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的權利、撫養(yǎng)請求權、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這些權利雖為財產利益而產生的權利,但其行使與否以及行使的范圍,即如何使之具體化,應依權利人本人的主觀判斷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
(3)不得讓與的權利。
主要是指那些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fā)生的債權或者以特定身份關系為基礎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這些權利的成立與存續(xù),與權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4)不得扣押的權利。
例如,養(yǎng)老金、救濟金、撫恤金等。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如賭債等,不可代位行使。但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仍可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